云南大学章程
(2023年修订)
云南大学(简称学校)是中国西部建立最早的综合性大学之一。其前身私立东陆大学始建于1922年12月,1923年4月20日举行首届学生开学典礼,1930年改为省立东陆大学,1934年更名为省立云南大学,1938年改为国立云南大学,1950年定名为云南大学。20世纪70年代以来,云南大学先后成为国家重点大学、“211工程”建设大学、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院校、教育部与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共建高校、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和“提升综合实力工程”实施院校,国家首批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中西部14所“以部为主、部省合建”高校和新一轮“双一流”建设高校。
云南大学秉承“会泽百家、至公天下”的云大精神,践行“自尊、致知、正义、力行”的校训,围绕国家战略和云南发展需要,立一流目标,建一流学科,聚一流师资,创一流学术,育一流人才,做一流贡献,着力推动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建设立足祖国西南边疆、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综合性、国际性、研究型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云南大学,简称“云大”,英文译名为Yunnan University,缩写为“YNU”,学校网址为“www.ynu.edu.cn”。
第三条 学校校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住所为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2号,有呈贡、东陆两个校区,主校区为呈贡校区。
呈贡校区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大学城东外环南路
东陆校区地址: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2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推行人才强校、学术兴校和国际化战略,致力于建设大师云集、群英荟萃的人才高地,成为学术引领、科技创新的学术高地,成为云岭大地人才辈出的摇篮和引领先进文化的先锋,建设立足祖国西南边疆、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综合性、国际性、研究型世界一流大学。
第七条 学校实施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发展外国留学生教育,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双层式”现代大学制度架构,即宏观层面: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微观层面: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学校宏观调控、学院自主运行、师生民主管理、教授专家治学的校院分级管理体系。
第十条 学校建立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和风险评估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的精神:会泽百家、至公天下。
第十二条 学校的校训:自尊、致知、正义、力行。
第十三条 学校的校风:高远、务实、勤勉、卓越。
第十四条 学校的校标:圆圈内包含云南大学标志性建筑会泽院图像、代表九十五级台阶的九条粗线和五条细线及学校首届学生开学年份“1923”的数字;圆圈内、图像外标有中英文“云南大学”字样。标识系统主要色彩是云大蓝(R33,G30,B110)、云大绿(R26,G75,B39)。
第十五条 学校的校徽:题有校名(毛体)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的校徽为红底白字,本科生的校徽为白底红字,研究生的校徽为蓝底白字。
第十六条 学校的校旗:标准色长方形旗帜,主要色彩是云大蓝(R33,G30,B110)、云大绿(R26,G75,B39),中央印有学校校标与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左右标准组合(蓝底白字,白底蓝字)。
第十七条 学校校歌:《云南大学校歌》,熊庆来作词,赵元任作曲。
第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自1923年始,每年公历4月20日。
第十九条 学校是由国家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合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自主办学,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合建协议和有关规定对学校实施合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贯彻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适时、科学地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监督和评估。
(五)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六)监督学校依法合理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及其他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与经费。
(三)维护学校的利益,支持和指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选聘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务),调整绩效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五)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六)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七)按照国家学位制度规定,自主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财政性资助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的和学校合法取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学校运行和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自主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按照国家相关外事规定,自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完善教育质量评估保障体系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改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奖优助困。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合法合规使用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破坏。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组织领导体系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和师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云南大学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主持校党委日常工作,对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云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监察机构,履行廉政和效能监察职能,根据上级授权范围,履行执法监察职能。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主持学校全面行政工作,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可聘请名誉校长。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奖励或处分、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合作职责,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云南发展。
(六)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落实校长党建工作责任,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落实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决策、审议和评定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分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文献资源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领域内身体健康、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学术影响较大、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人员名单由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教育教学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实施办法;审议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议和推荐学校教学成果和奖励;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评估中的争议。
(二)审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和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评议和推荐学校科研项目、成果和奖励;审议学校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对科研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三)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师资队伍考核机制和办法;各级各类人才引进和培育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四)审议文献资源建设规划;审定文献资源的配置、管理、使用办法。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学院(研究院、中心、所)党委、行政领导下,对学院(研究院、中心、所)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和评定的学术权力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研究院、中心、所)的学科和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院(研究院、中心、所)的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
(三)审议教学和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评议和推荐教学、科研成果,以及引进人才、各类人才选拔及教师职务晋升的初步人选。
(五)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身心健康、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品德高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的事务,受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学位申请人的申诉,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确定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二)审核申报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组织学位授权评估。
(三)审议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实施。
(四)讨论、确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五)审查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六)评议并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决定。
(七)撤销因违反规定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任期为4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一级学科为单位设立,单独设立专门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由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牵头组成。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身心健康、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为人正派,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重要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赞成票数超过全体到会委员数2/3方为通过。
第四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均实行回避制度。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均须自觉遵守和捍卫学术道德,如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应引咎辞职或由其所在委员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发展需要,以精简、高效为原则,设置下属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各类组织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成立相应党组织。各类组织机构可根据其职能划分设置内部二级机构,明确其管理与服务层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律或需要设立学院(研究院、中心、所);学院(研究院、中心、所)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系、研究室等基本教学科研单位。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部,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明确校院职责,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突出学院办学主体性,调动学院自我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与办学效益。
(一)学校宏观调控与学院自主运行相结合。学校实行宏观调控,简政放权,给予学院事业发展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学院按照职能特点和教育规律自主运行、办出特色。
(二)责权利相一致。建立责权利对称运行机制和与其相适应的评价、考核、监督、约束、协调等机制。学院的工作目标及其责任与学院的管理自主权及利益相一致。
(三)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学院依照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落实学校规划和计划,立足学院实际,在实现自我发展的同时加强自我约束。
(四)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学校根据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总体要求,规定学院的基本任务,确定学院的建设发展目标。学院根据各自特点,建设结构完整合理、运转灵活高效、充满生机活力、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运行机制。
第四十四条 学院(研究院、中心、所)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院级党的委员会(简称“院级党委”)。院级党委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人才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队伍建设、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院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研究院、中心、所)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院级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级党政负责人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由院级党组织书记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召集,会议议事规则和范围、参会人员由学校规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院(研究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的学术决策机构,行使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独立建制的研究所(中心、所)、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学科群等,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参照学院(研究院)管理。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具有二级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与校外单位联合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共建基地等活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组织机构,按双方协议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组织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民主党派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搞好自身建设。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履行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的职能。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听取、讨论学校重大决策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秘书处及相关专门工作小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校级工会组织对院级工会组织工作进行指导。校工会委员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在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执行校党委、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校工会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代表学生意志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权益。
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级教授委员会和院级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在学校和学院(研究院、中心、所)党委、行政领导下,对学校或学院(研究院、中心、所)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的机构,是学校改革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校内管理模式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五十五条 校级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领域内身心健康,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乐于奉献、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校级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研究院、中心、所)民主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任。校级教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院级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研究院、中心、所)全体教师大会推选,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学院(研究院、中心、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任。院级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规模较小的学院(研究院、中心、所),教授委员会可与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合并组建。
第五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各项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受学校或学院(研究院、中心、所)委托,对涉及学校和学院(研究院、中心、所)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对学校或学院(研究院、中心、所)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以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供决策咨询。
(四)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对外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
(五)对学校或学院(研究院、中心、所)认为需要听取教授委员会意见的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主要业务是募集资源、接收捐赠和开展公益活动。基金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学校聘任。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云南大学董事会(简称“董事会”)。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学校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机构、行政机构和个人以自愿方式组成。董事会成员积极为学校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指导与帮助。董事会由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组成。董事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董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学校聘任。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基金,资金由各董事会成员单位和个人力所能及地自愿提供和筹集。董事基金用于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的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转化,奖励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学生和董事会成员等。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并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学校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师重道,团结互助,诚实守信。
(四)勤奋学习,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按照有关规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学生成长成才支撑体系和评价机制。配齐建强党务思政工作队伍,构建“大思政”育人格局。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生涯发展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培养与管理外国留学生,外国留学生依法依规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十七条 进修生、交换生等不具有学籍的学员,在学期间,依法依规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友是指:
(一)在学校(含合并学校)及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二)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
(三)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七十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依法注册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成立校友总会,并按地域、行业、届别、学院(研究院)等类别成立分支校友组织。校友总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学校聘任。学校通过校友组织,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培养与引进并重,建设德才兼备、结构合理、奋发有为、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七十三条 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学校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学校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三)教职工离退休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施科学合理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考核制度,推行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能进能出的淘汰机制、奖优促勤的激励机制、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
第七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依法获得薪酬。
(三)在品德、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和科技伦理。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协同育人,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出现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和现象。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七)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奉献社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师德师风及人事考核制度。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师德师风及业务培训体系,为教职工适应职业发展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服务。
第八十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使用办学经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八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完善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的管控机制,严格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财务监督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规范学校与二级单位的经济责任和财经秩序,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八十五条 涉及学校财务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预算和决算报告、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的事项,学校按照程序,及时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布。
第八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所有、占有、使用的资产及其他权益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严格国有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学校依法组织办学资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外单位和个人为学校筹措办学资源。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
第八十九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以及校有知识产权。
第九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九十一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九十二条 学校构建公共安全体系,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保障、安全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打造平安校园,确保师生安全。
第九十三条 学校依据自身办学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服务。
第九十四条 学校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用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合作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九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行业、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与交流,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和行业发展提供支撑。
第九十六条 学校积极与国内外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教学、科研等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九十七条 学校发挥云南省与东南亚、南亚国家地缘相近、人缘相亲、文化相融的优势,努力传承创新和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密切与周边国家友好关系的重要纽带。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会议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云南大学。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大学精神:
会泽百家 至公天下
云南大学校训:
云南大学校风:
云南大学校标:
云南大学校徽:
教职工用校徽
规格:48×14mm
底色为云大红(R228,G25,B26)
字体为白色
本科生用校徽
规格:48×14mm
底色为白色
字体为云大红(R228,G25,B26)
研究生用校徽
规格:48×14mm
底色为云大蓝(R33,G30,B110)
字体为白色
云南大学校旗:
(示意图一)
(示意图二)
注:长宽尺寸按3:2比例换算,一号旗标准尺寸288x192cm,二号旗标准尺寸240x160cm,三号旗标准尺寸192x128cm,四号旗标准尺寸144x96cm,五号旗标准尺寸96x64cm。
云南大学校歌: